- 将原招标文件的采购包1(2024年-2027年前进街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购买服务项目)中的“第五章 合同文本”更正为如下:
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
合同书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广州市镇(街)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协议
甲方(服务购买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
乙方(服务提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3〕7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印发“广州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民〔2021〕2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采购规定程序,确定乙方××××××承接运营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提供具体服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期限
本项目采购周期为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服务周期内一年一签,每年进行年度末期评估,年度末期评估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续签合同;年度末期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由甲方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本协议服务期限为第 年度,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服务要求
(一)服务目标。主要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体,综合运用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等提供兜底民生服务以及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平台,实现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
(二)服务内容。乙方需结合实际,加强与“双百工程”社工站直聘社工的服务协同与合作,制定项目需求、服务计划、服务指标等,提交甲方确认后严格执行。其中量化服务指标总工时不得低于中标工时数 小时(志愿者以志愿服务形式提供的服务工时不计入在内)。具体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宣传关于民生保障的重要论述精神、党和政府的民生保障政策;
2.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统筹提供协助政策落实、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3.驻扎社区,结合村(居)委和社区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动员社区志愿者参与服务,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全面激发社区活力,推动社区治理专业化、精细化;
4.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社会工作合作交流,探索创新服务模式;
5.完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民生服务工作。
(三)服务人员。根据《办法》要求,原则上按每年12万元/名(每年度按标准配备 名全职社工,机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保洁、安保等人员不得计入项目人员。项目采购服务周期内应当逐年提高持证社工比例,第一年持证社工比例应当不低于1/2,第三年持证社工比例应当不低于2/3。
三、年度项目经费及拨付事宜
(一)经费总额:每年为人民币240万元(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
(二)经费拨付:分三期拨付,在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等相关申请拨款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支付手续支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55%;年度中期评估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的,自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等相关申请拨款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支付手续支付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40%,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乙方须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15日内,根据评估意见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若评估结果合格的,自甲方确认评估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财政拨付手续,向乙方拨付年度服务费用的40%;整改完成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剩余年度服务费用不再拨付,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年度末期评估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的,自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等相关申请拨款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支付手续支付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5%,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乙方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服务费用的5%,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剩余年度服务费用不再拨付,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
如合同续签的,第二年、第三年的付款根据该年度财政拨款时间按上述方式支付。
(三)拨付流程:
1.第一期项目经费拨付: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拨款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复印件、经甲方确认的项目服务计划、等额发票以及拨款申请表等)给甲方审核通过后,由甲方负责提交所在区财政局申请经费拨付。
2.第二(三期)项目经费拨付:年度中期(末期)评估后,乙方提供拨款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复印件、中期(末期)评估报告复印件(盖机构公章)、等额发票以及拨款申请表等)给甲方审核通过后,由甲方负责提交所在区财政局申请经费拨付。
3.每期经费拨付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给所在区民政局。
本项目为财政拨款方式支付,付款进度最终按照财政部门拨付标准支付,上述付款期限为采购人向上级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上级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审查的时间)。在付款期限内采购人已向上级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不视为采购人逾期付款和违约。如遇财政资金紧张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财政实际情况调整服务经费和要求。社工服务站期末评估不合格,购买方有权进行扣减服务费。
(四)乙方指定如下账户为其合法有效的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五)乙方确认,街道社工服务站项目经费的拨付即等同于本协议服务费的支付,甲方按照上述规定向财政部门递交拨款申请即视为甲方已完成支付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直接支付相关款项,或者以款项未到账主张甲方逾期支付责任或拒绝提供服务。
(六)乙方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人员费用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80%,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及承接机构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20%,其中,承接机构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10%。甲方及所在区民政局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乙方使用经费情况进行财务审计、财务评估等。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对乙方开展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安排专人跟进项目事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服务开展、资金使用及项目运营管理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二)对乙方不履行协议、不正确履行协议、不完全履行协议等行为,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3〕7号)等文件的要求,完成本街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场地安排、室内装修、设备配置等工作,达到可以投入使用并开展服务运营的条件。
(四)为乙方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包括业务指导和特定技术支持、有关情况及信息资料提供、乙方社工出入有关部门及场所的便利等。
(五)主持召开每月不少于1次的甲乙双方沟通会议,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服务开展及社区问题解决。
(六)协调区民政局、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中、末期评估,协调区财政部门支付相关款项。
(七)如因采购期满重新招标或采购期内中止合同等因素更换承接机构的,应当妥当协调新旧机构交接,稳定社工队伍,平稳过渡。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协议规定获得项目经费。
(二)为完成本项目,保证服务质量,可以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按要求配置足够的、符合条件的专职社工,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为社工提供业务培训等支持,接受“双百工程”督导中心专职督导人员的督导,并建立人员薪酬调节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社工队伍稳定。
(四)建立本项目内部督导制度,选取1名以上资深社工担任项目内部督导,履行内部督导工作职能;建立内外部双督导联动机制,与外部督导共同做好专业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五)按照《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落实服务任务。
(六)定期向街道、民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个月10号前向甲方报告工作人员配置、服务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所在区民政局组织的第三方评估以及街道、市/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要求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有关信息系统,及时将项目、人员、服务、经费使用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定期动态更新。
(八)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专款专用制度,设立项目专门账户,单独使用和核算购买服务经费,并接受财政、审计、民政、街道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他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九)乙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不得将实习生补贴、内部督导等费用列入人员费用。
(十)应严格按照三防、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的防控及安全管理,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安全有序。
(十一)乙方应妥善使用并管理甲方提供的场地、服务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应按时缴纳场地的水费、电费、清洁费、电话费、网络费等街道购买服务社工站日常运作费用、活动开展经费、公共场地意外责任保险及设施设备维护等费用。乙方全面负责服务过程中包括服务场地内的用水、用电、消防等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如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行政处罚或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二)整合各方力量积极链接辖内外资源,为群众开展服务。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情况下,可与甲方协商,利用街道颐康中心、社区颐康站、文化站、工疗站、党群服务中心等场地开展各类便民服务。
(十三)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映服务开展情况,在项目评估前提供详实的自评报告,配合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严禁出现弄虚作假、伪造服务记录的行为;乙方应配合甲方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对乙方运营情况的抽查监督,并按甲方要求对相应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公示。
(十四)乙方应当在退出本项目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并签订移交协议书;应当向甲方移交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义工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并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乙方应长期保留会计档案。
(十五)在本项目运营服务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及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一切纠纷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六、项目评估
(一)由所在区民政局根据市相关文件和要求,委托第三方对本协议服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工作,乙方必须予以充分配合。评估包括中期评估、末期评估。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四方共同实施。
(二)评估分为专业服务评估和财务评估,专业服务评估是指对项目管理、服务开展过程、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财务评估是指对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服务及财务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方可按照协议予以拨款、续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剩余经费不予拨付并终止合同,并相应追回有关资金。
七、关于乙方服务人员的特别约定
(一)服务于本协议的乙方员工均由乙方直接聘请,乙方应与其参与本协议约定之工作的服务人员签署合法的劳动协议,乙方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书面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乙方服务人员的劳资纠纷及赔偿概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其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薪酬待遇保障以及有关意外安全责任,包括人员上下班途中和工作中的安全问题,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须提供安全设施给予工作人员以保障其工作安全,并须加强对员工的监管,若乙方员工有任何不当行为,引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物质或名誉损失,乙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保密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以及乙方履行协议过程中获得的甲方及服务对象等的信息、资料,乙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仅限于乙方为本协议目的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用于其他领域或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不得用于本协议之外的目的。
(二)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同时应将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甲方或按照甲方要求予以删除、销毁。
(三)乙方应保证本项目使用的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无知识产权纠纷;如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则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项目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服务案例等资料的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享有署名权;乙方可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基础上,将有关资料用于研究、服务宣传等合法用途。
九、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工作安排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本协议金额3%的违约金,乙方需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二)如乙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除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扣减或追回相应项目经费:
1.乙方在协议期内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的;
2.乙方在协议期内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达标(低于80%)的;
3.乙方在协议期内经费支出超出《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范围的;
4.其他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三)乙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应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追回相应项目经费。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十、协议解除和终止
(一)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包括泄露服务对象信息)的,或者服务态度存在问题,影响特别恶劣或1个月内被有效投诉5次以上的;
2.弄虚作假、非法挪用、挤占、滥用、侵吞项目经费的,或者不配合服务评估、财务评估以及督导的;
3.存在违约且经甲方催告拒不改正或三次以上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4.将协议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的;
5.未如实披露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行为),取得协议项目服务资格的;
6.考核评估(包含服务评估或财务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
7.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单(符合行政处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8.未按规定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协议、购买社保及支付劳动报酬的;
9.被吊销或注销资质证照等丧失主体资格的;
10.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其他情形的。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本协议即解除。
(二)因国家、省、市等政策调整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决定或命令等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受影响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
(三)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未完成工作部分的服务经费,对于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由甲方根据甲方留存并确认的工作成果单方核算确定应付乙方服务经费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退还多收取的服务经费。
(四)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如甲方书面通知不再续签服务协议,则本协议到期终止,乙方应在协议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服务资料、场地、项目档案等的移交手续。
十一、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确定协议生效时间,确保协议生效时,乙方已按要求配齐项目人员。
(二)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是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3〕7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协议期间,如果政府部门颁布、修订、更新相关政策制度,则按照最新政策、制度执行,但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新政策、制度标准或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三)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肆份,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之日为准。
(六)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同具法律效力。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结合实际需要补充)
(以下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